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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即将施行

一些陋习,该改改啦!
■本报记者 杨军

汪民权/摄

  日前,长江周刊记者从九江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我市制定的第二部地方性法规——《九江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于2017年11月10日经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2018年5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件大好事,是九江市立法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又一重大举措,标志着我市城市管理法制化建设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据了解,城市市容管理包括临街建筑物和构筑物、户外广告与标识设施、城市道路及设施、车辆与停车场地、施工场地的容貌管理,城市水域、绿地和灯光景观管理等多个方面。《九江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对提高九江市城市管理水平、改善城市市容市貌、增进九江城市品位等,具有重要作用。 

  一些影响九江市容的陋习,该改改啦!否则,将会受到法律处罚。

  临街建筑应统一规范

  建材加工、汽车清洗须符合要求

  临街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新建、改建临街建筑物和构筑物在高度、造型、色彩、风格等方面,应当与周围环境、建筑主体相协调。禁止对建筑物的临街立面擅自进行改建,禁止以破墙开店等方式改变、破坏临街建筑物,禁止违法搭建。 

  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应当统一规范设置,不得在阳台外安装支架或者晾晒、悬挂物品。临街建筑物的管线、油烟管道应当设置在密闭式建筑物管廊内,油烟管道管廊应当单独设置并避开建筑物临街面。 

  临街建筑物楼顶不得堆放杂物,楼顶绿化应当符合承重安全和防渗要求。临街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出现破损、污迹等影响市容的,其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整修、清洁。 

  城市中心区、重要功能地段、重点景观区域的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的用途应当与市容环境相协调,从事机动车清洗装潢维修、建材销售加工、废旧物品回收等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市容和环保等要求。 

  公共场所禁发印刷品广告

  悬挂商业条幅、张贴涂写都不行 

  禁止在市区人行天桥、立交桥、高架桥、道路、广场、学校周边等公共场所派发印刷品广告。禁止在市区跨街巷悬挂或者在杆柱间凌空悬挂商业性的横幅、条幅。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管线等户外设施和树木上张贴、涂写、刻画。 

  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形式、规格设置,到期后设置人应当拆除。设置的户外广告、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标语牌、灯箱、画廊、橱窗等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美观、安全,出现破损、陈旧、污秽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或者拆除。 

  生产、经营单位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建筑物法定控制范围内,设置与其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等招牌广告的,每个临街面只能设置一块。 

  设置户外广告与标识设施,不得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利用毗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超出屋顶天际线、遮盖建筑物玻璃幕墙或者窗户等,影响他人使用权益、妨碍他人生产生活的;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 

  道路不能擅自占用

  晾晒衣物、露天烧烤有明确限制 

  交通、邮政、通信、环卫、供水、供电、供气、健身等道路附属公共设施应当设置规范、整洁完好,不得影响市容或者妨碍道路通行安全视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堆放物料、停放废弃机械设备、摆摊设点或者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影响市容,流动商贩应当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经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擅自开挖城市道路或者占用城市道路施工作业;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维修和清洗车辆;在城市道路两侧的护栏、电杆、树木、绿篱、花坛、景观小品、健身器械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搭放物品;在城市干道、住宅楼、杆柱之间设置架空管线;直接向城市路面排放污水,倾倒淤泥、垃圾;擅自在区人民政府及管委会规定的区域和时段外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在人口集中的路段或者区域焚烧沥青、油毡、橡胶、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车辆不能带泥上路

  工地应遵守规定采取降尘措施 

  在建、拆迁、待建等工地场内应当布局合理,机具物料摆放整齐。工地应当设立不低于两米的封闭围挡。场内材料、沙土等易产生扬尘的应当采取遮盖等防尘措施。场地围挡外侧至城市道路之间的地面应当采取绿化或者铺装等方式进行覆盖,不得堆放物品。 

  工地出入口的设置数量应当符合规定,避开城市主干道两侧。在建建筑物应当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安全网应当保持清洁完整。 

  工地应当采取降尘措施,与市政道路连接的场内道路应当硬化,场内应当设置冲洗平台、集水池、沉淀池、排水沟,禁止施工泥浆、污水直排市政排水管网或者漫溢场外。 

  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定点堆放,及时清运并按照规定地点倾倒,运输车辆应当符合环保要求。车辆驶出工地应当通过冲洗平台进行冲洗,不得带泥行驶。 

  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拆除工地围挡等临时设施,清运建筑垃圾、剩料,清理、平整场地,修复施工中损坏的城市道路等公共设施。

  [链接]

  城市管理立法亟待加强

  城管综合执法是全国普遍做法,其法律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16条和《行政强制法》第17条,但目前尚无专门法律法规对城管执法进行规范。城管执法只能借用已有实体法进行执法,即所谓的“借法执法”。 

  由于没有法律对城管执法人员的权利义务、法定职责以及履职范围等做出明确规定,城管执法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明显不足,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缺乏保障,经常遇到暴力抗法、拒不配合等情况。 

  另外,由于体制不顺,城管执法的社会威信不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属于新设机构,国家、省两个层面均没有主管部门,缺少有效的政策保障和业务指导。具体表现在城管执法机构名称不统一、机构职能不统一、机构性质和建制不统一等。 

  据了解,《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都明确,理顺城管执法体制,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因此,制定城管执法法规符合中央要求。 

  目前,全国各省和部分有地方立法权的城市先后进行了城市管理的地方立法,其中南京、上海、长沙、武汉、昆明、广州、深圳、珠海、厦门等40多个省市已相继出台了城市管理工作领域的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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