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期阅读
当前版: A1版 上一版  下一版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第三套房可用公积金还贷

■本报记者 周慧超

  九江近日出台了《关于调整和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对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进行调整,加大了对职工购房的资金支持力度,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互助性、公平性。从该《通知》来看,和我们有关的调整有以下几点: 

  首先,调整柴桑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将柴桑区贷款最高额度比照中心城区(浔阳区、濂溪区、开发区、八里湖新区)标准执行。 

  九江县2017年9月撤县设区,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及职工建议,将在柴桑区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调整为与中心城区一致。 

  调整住房公积金购房、还贷提取政策。已申请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结清的职工家庭,再次购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如购房时申请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可提取公积金按年偿还购房贷款以及结清贷款。按年还贷提取金额为月正常还款本息×12。 

  2017年6月,我市暂停了已申请两次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再次购房提取公积金的业务。鉴于目前职工对改善型住房的购买需求,继续禁止第三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但允许职工及其配偶购房、还贷提取。 

  此次还优化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计算方式。1、为确保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良性运行,体现制度的互助性、公平性,实行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缴存余额挂钩,即可贷额度按借款人及其配偶缴存余额之和的15倍计算,中心城区最高35万元,各县(市)最高30万元;2、单职工在中心城区和各县(市)购房的贷款最高限额,分别提高至30万元、25万元;3、可贷额度计算低于15万元的,可按15万元确定。具体可贷额度同时根据职工所购住房的状况和价格、个人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职工购房时,实行可取可贷政策。即缴存余额保留可贷额度计算基数,超出部分可提取。取、贷总额不超过所购房屋总价。

上一篇    下一篇
 
     标题导航
   第A1版:头版
   第A2版:白鹿洞
   第A3版:花径
   第A4版:综艺
九江点亮“夜经济”
第三套房可用公积金还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