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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改革献计策

  ■ 陈前金

  我是永修县的一名退休干部,共产党员。退休前在乡镇工作生活了几十年。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养成了爱读书、爱看报、爱思考、爱写作的习惯。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农村建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原由生产队统一经营的土地被承包给农户分散经营;原由生产队负担的农村税费等也改由农户负担。为了规范农村税费行为,1991年11月5日,国务院出台了《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条例规定,农民除缴纳农业税,完成国家农产品定购任务外,还必须依照法律法规承担村提留、乡统筹、劳务以及其他费用。村提留包括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乡统筹用于安排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修建乡村道路等民办公助事业。农村义务工,主要用于植树造林、防汛、公路建勤、修缮校舍等。按标准工日计算,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承担五至十个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主要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植树造林。按标准工日计算,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承担十至二十个劳动积累工。《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下发后,农民负担的法定税费项目达到了11项。其中税收3项: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乡统筹5项:计划生育经费、民兵训练经费、优抚经费、乡村两级办学经费、乡村道路建设经费;村提留3项: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按项目收取,不仅费时费力,而且和农民说不清楚、道不明白。1994年,实行分税制后,由于财政分配制度改革滞后,县乡政府财权与事权严重不匹配,县乡财政困难加剧。为了完成税费任务,维持县乡政府正常运转,只好把负担转嫁给农民。农村中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屡禁不止,农民负担急剧上升。以我所在的白槎乡为例,实行分税制改革前,每亩耕地的负担不到20元,人均负担不到30余元。实行分税制改革后,每亩耕地的负担达到80余元,人均负担达到120余元,是分税制前的4倍多。当时,农民做一天零工只有2元钱,每百斤稻谷的售价只有30元左右,每亩耕地的收入扣除生产费用和税费之后所剩无几。为收取税费,乡村干部几乎天天要和农民吵架。加上1998年6月《粮食收购条例》下发之后,粮食流通严重受阻,造成农民弃田不种,耕地大量撂荒,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1998年10月,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减轻农民负担要坚持标本兼治。”我从中得到启发,就以《减轻农民负担要标本兼治》为题写了一篇文章寄给了《人民日报》。在文章中我明确指出,乡统筹是不合理负担。计划生育、民兵训练、优抚烈军属、兴办学校、修建道路是国家应当举办的事业,是为全国人民服务的。城市兴办这些事业由国家负担,农村兴办这些事业由农民负担是不合理的。提了4点建议:一是费要取消,税要收足。二是国干进村,民干收编。三是壮大集体,造福农民。四是提高认识,改进作风。《人民日报》在1999年1月16日第5版头条位置登出。

  《减轻农民负担要标本兼治》在《人民日报》发表后,引起全国人大的高度重视,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将其收入了《中国人大新闻》。随后,在2000年安徽省进行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乡统筹等专门面向农民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及农村教育集资等政府性集资被取消。一同被取消的还有屠宰税、农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2000年,安徽省开展了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改革的内容是:“三个取消,一个逐步取消,两个调整和一项改革”。“三个取消”一是取消乡统筹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二是取消农村教育集资等政府性集资,三是取消屠宰税。“一个逐步取消”就是用三年时间逐步取消农民的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两个调整”就是调整农业税政策和农业特产税政策。“一项改革”就是把村提留改为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附加。我认真研究了安徽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做法,发现不仅没有减轻农民的负担,反而加重了农民的负担,原因是混淆了农民和农业人口两个概念。农民是一种职业,是指“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农业人口则是指吃“农业粮”的人口。农业人口中有18周岁以下没有劳动能力的未成年人;有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及60岁以上的老年人;有吃“农业粮”但不从事农业生产的其他职业劳动者。乡统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及农村教育集资等政府性集资是针对全体农业人口征收的。农村税费改革取消乡统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及农村教育集资等政府性集资,免除了农业人口的不合理负担。调整农业税政策增加了农业税,加重了农民的负担,改革后农业税的亩均负担是改革前的3.78倍,承包土地越多的纯农户增加的负担越重。经过深入研究,我还发现农村税费改革加重了农业地区的负担。农业地区一般为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非农业地区为城市郊区和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农业税是按耕地面积负担的。农业地区的耕地面积多,增加的农业税多。非农业地区的耕地面积少,增加的农业税少。改革的结果是使穷的地区更穷,富的地区更富。我认为,推进农村税费改革的目的是为了减轻农民负担,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推动农业生产,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安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做法显然是违背改革初衷的。根据我的研究,我撰写了《取消农业税,构建城乡一体化的税收制度》《安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等文章,其中,《取消农业税,构建城乡一体化的税收制度》被《农村财政与财务》发表。《安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被《中国农村经济》发表。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不断深入,农业税的弊端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针对农村税费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及时调整政策,2004年3月,中央提出5年内取消农业税,得到各省市自治区的积极响应,不到3年,全国30多个省市自治区全部取消了农业税。在中国延续了两千多年的农业税被请进了历史博物馆,农民种地再也不用纳税交费了。我撰写的《取消农业税,构建城乡一体化的税收制度》也获得了江西省2002-2003年度财政科研优秀成果一等奖。

  1998年6月6日,国务院颁布了《粮食收购条例》,规定“只有经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向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条例下发之后,县乡政府、粮食部门、工商部门到处设卡拦截贩运粮食的车辆,轻则扣粮,重则扣粮罚款,造成粮食流通严重受阻。条例规定,国有粮食部门要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但由于国有粮食部门行政干预严重、经营机制不活、收购资金不足、仓容不足、粮食流通不畅,无法做到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在粮食收购中,国有粮食部门还普遍存在压级压价、扣水分扣杂质的现象。农民有粮食卖不出去或卖不到好价钱。我认为《粮食收购条例》是不符合改革精神的。2002年7月19日,《九江日报》刊发了武宁县石门楼工商所熊东升一篇题为《以肥料兑谷,方便了农民却违了法》的读者来信。8月5日,我给九江市市长写了一封信《莫让农民兄弟流汗又流泪》,对《以肥料兑谷,方便了农民却违了法》提出质疑。我说,“农村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以来,政府一贯倡导为承包农户发展商品生产做好服务工作。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把肥料送到农民家中,这本来是粮管所供销社等涉农单位应当做的工作。涉农单位不去做,又不让农民自己去做,岂不是要把农民逼入困境?农业是个一个弱质产业,农民是一个弱势群体,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心和呵护。农民兄弟种地已经流了不少的汗,千万别让他们为农产品卖不出去或卖不到好价钱而发愁、而流泪!”我的信引起市长的高度重视,经市长批示,《九江日报》发了内参(2002年第4期)。九江市工商局党组决定从9月1日起,用1个月的时间,在全市工商系统开展“九江要在江西率先崛起,工商部门应该怎么做?”的再学习、再讨论活动,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改进作风、创新管理,为九江率先崛起做出更大贡献。针对粮食市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2004年5月26日,国务院颁布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07号令),宣布废止了《粮食收购条例》,全面放开了粮食购销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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